社會保險征繳條例立法計劃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你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1999年頒發的259號令。
江蘇省社會保險征繳條例
暫時按2012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273元計算。待省統計局發布2013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后,再根據人社廳公布的2014年社會保險有關基數重新計算,并補發差額。據了解,參保職工一般按自己的實際工資...
江蘇省最新的社會保險條例是什么
第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三條征繳范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費基、費率,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城鎮戶口只有在死亡、出國定居以及到退休年齡交費不滿15年才可以退個人帳戶部分的農戶在離職后可以退個人帳戶部分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目錄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第二章征繳管理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第三章監督檢查第十七...
國家什么時候開始強制繳納社會保險金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生效,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補交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但《勞動法》1995年1月1日期實施,其中也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1、第七十二條...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申報的情況;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實際繳納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繳費單位申報不實的...
海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
第九條征收機關、財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銀行等單位須建立嚴格的收入對帳制度,保證帳帳、帳款相符。第十條征收機關依據經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按照有關規定依率據實征收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制度的現狀
在社會保險費征繳方面,則由國務院制定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來規范。社會保險方面的財務會計制度、基金管理均由行政職能部門通過相關政策文件來規范。地方政府亦有權在中央政策框架內制定相應的政策來規范本地的社會保險事務。可見,...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確立了什么樣的失業保險費征繳體制?
請問,這種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案例分析]這種協議是無效的。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6條的有關規定,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頒布后,失業、養老、醫療保險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或由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