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
勞動法工傷賠償
第四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第四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第四十九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介紹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第四條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工傷保險費。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
2020年湖南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附賠償標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其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第五條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二)...
工傷期間員工工資怎么算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⑵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
工傷如何賠付
第四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第四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第四十...
工傷保險條例2011全文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第五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第五十一...
企業交納工傷險勞動局提供發票嗎
用人單位交納工傷保險,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并不提供發票。另外,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
甘肅省工傷保險條例的內容
(二十一)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或撤銷的,要按照規定預留工傷保險費,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發放。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上班時間被車撞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第五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第五十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儲備金按照統籌地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總額的10%提取,累計總額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的30%時不再提取。儲備金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者當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核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