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筑項目工傷保險
2019年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00年2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根據《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條例所列所有企業、實...
廣東省2022年工傷賠償標準表
法律客觀: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1...
廣東省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本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費用。參保單位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在參保單...
新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工傷職工...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修訂)
第二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所在地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廣東省哪些企業、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國家機關公務員、...
2019年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1年9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1年9月29日廣東省工傷保...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工傷職工...
廣東省廣州市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一)醫療費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第1款。3、...
廣東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1996年8月12日,勞動部后來是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在之前有一個參考。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轉發《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規定》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