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

    昆明市社會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規定

    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二章監管職責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管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

    醫保舉報獎勵資金有多少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以下5點:1.將舉報獎勵的范圍從欺詐騙保行為擴展到所有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的行為,使其與《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舉報范圍相一致。2.將《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醫保局檢查藥店都需要檢查哪些

    2022年3月1日施行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強調,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舉報渠道,加強舉報渠道專業化、一體化建設;經查實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舉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規定予以獎勵。至于“騙保...

    醫療保障部門對符合受理范圍的舉報案件

    法律依據:《山東省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醫療保障基金是指由醫療保障部門管理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生育保險、長期護理保險、職工大病保險、居民大病保險...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自2021年什么起實施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啦!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關系廣大群眾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為切實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國務院總理李克強...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首次具體明確什么的義務

    法律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

    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一)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二)經核查認為存在涉嫌違反醫療保障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三)屬于本部門管轄。符合立案標準的,應當及時立案。

    哪些情形不能獲得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獎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一)舉報人為醫療保障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受醫療保障部門委托履行基金監管職責的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二)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人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

    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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