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公司管理辦法及四項配套制度
云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實施細則的監督管理
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繳回、換發、注銷等管理,負責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擔保公司從業人員進行管理;(三)建立全省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
到2018年以來ppp模式政策按效力層級排序匯總,請全面一點
印發了《關于印發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發布《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等四項配套制度...
四川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法律條款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八條在市(州)范圍內經營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在全省經營...
云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實施細則的公司設立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要求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2010年6號令)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設立擔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要求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
四川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評級制度,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管。市(州)政府監管部門應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年度監管報告和機構概覽報告報省政府...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
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所任職務的職責,熟悉任職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職公司的內控制度,具備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經監管部門...
什么是融資性擔保融資性擔保的運作模式?
融資性擔保的運作模式設立:1***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2***設立條件:章程、持續出資的股東、注冊資本、合格的從業人員、內部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其他條件。3***注冊資本最低限額5000萬元,為實繳...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要求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
融資擔保性公司的監管要求是什么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