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法規的規定,一切自然資源原則上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對于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這五類自然資源,法律明確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則為集體所有,而任何形式的金礦是都是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個人和集體都無法占有,國家銷售的黃金制品個人買入后歸屬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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