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外匯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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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外匯是否可自由兌換,劃分為①自由外匯。它是指無需外匯管理當局批準,可以自由兌換成其他國家貨幣或用于對第三國支付的外匯。換句話說,凡在國際經濟領域可自由兌換、自由流動、自由轉讓的外幣或外幣支付手段,均稱為自由外匯。
例如:美元、英鎊、日元、歐元、瑞士法郎等貨幣以及以這些貨幣表示的支票、匯票、股票、公債等都是自由外匯。由于許多國家基本上取消或放松外匯管制,因此目前世界上有50余種貨幣是自由兌換貨幣,持有它們可自由兌換成其他國家貨幣或向第三者進行支付,因而成為國際上普遍可以接受的支付手段。
②記賬外匯。它又稱為協定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在兩國政府間簽訂的支付協定項目中使用的外匯,不經貨幣發行國批準,不準自由兌換成他國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記賬外匯只能根據協定在兩國間使用,協定規定雙方計價結算的貨幣可以是甲國貨幣,乙國貨幣或第三國貨幣;通過雙方銀行開立專門賬戶記載,年度終了時發生的順差或逆差,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或是轉入下一年度,或是用自由外匯或貨物清償。
記賬外匯的特點是;它只能記載在雙方銀行的賬戶上,用于兩國間的支付,既不能兌換成他國貨幣,也不能撥給第三者使用。一些彼此友好的國家與第三世界國家之間為了節省雙方的自由外匯,常采用記賬外匯的方式進行進出口貿易。例如,歷史上原來隸屬于《華沙條約》組織的東歐國家之間的進出口貿易,曾經采用部分或全部記賬外匯方式來辦理清算。
(2) 根據外匯的來源和用途不同,劃分為
①貿易外匯。它是指進出口貿易所收付的外匯,包括貨物及相關的從屬費用,如運費、保險費、宣傳費、推銷費用等。由于國際經濟交往的主要內容就是國際貿易,貿易外匯是一個國家外匯的主要來源與用途。
②非貿易外匯。它是指除進出口貿易和資本輸出/輸入以外的其他各方面所收付的外匯,包括勞務外匯、僑匯、捐贈外匯和援助外匯等。一般來說,非貿易外匯是一國外匯的次要來源與用途;也有個別國家例外,如瑞士,非貿易外匯是其外匯的主要來源與主要用途。
(3) 根據外匯的交割期限,劃分為
①即期外匯,又稱現匯。是指外匯買賣成交后,在當日或在兩個營業日內辦理交割的外匯。所謂交割是指本幣的所有者與外幣所有者互相交換其本幣的所有權和外幣的所有權的行為,即外匯買賣中的實際支付。
②遠期外匯,又稱期匯。是指買賣雙方不需即時交割,而僅僅簽訂一紙買賣合同,預定將來在某一時間(在兩個營業日以后)進行交割的外匯。遠期外匯,通常是由國際貿易結算中的遠期付款條件引起的;買賣遠期外匯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或減少由于匯率變動所造成的風險損失。遠期外匯的交割期限從1個月到1年不等,通常是3~6個月。
一、外匯外匯是國際匯兌的簡稱。外匯的概念有靜態和動態之分。動態外匯,是指把一國貨幣兌換成為另一國貨幣以清償國際間債務的金融活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動態外匯同于國際結算。靜態的外匯有份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外匯是外國外匯管理法令所稱的外匯。它泛指一切對外金融資產。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狹義的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用于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外匯具有動態和靜態兩方面的含義。
外匯的動態含義是指把一國貨幣兌換成另一國貨幣的國際匯兌行為和過程,即藉以清償國際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經營活動。
外匯的靜態含義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用于對外支付的金融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